“荣县土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2025-11-28 00:00 · 来自 荣县陶瓷协会 · 来源 www.rxtcxh.com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提高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荣县土陶
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荣县土陶
制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产地范围为
四川省荣县
现辖行政区域并参照
荣县土陶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办法
》产地范围为准,核心产
区包括:
来牟镇、铁厂镇和长山镇等

第三条
 
荣县
陶瓷协会是由
荣县地区土陶
企业、陶艺工作者及相关单位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荣县
陶瓷协会依法对
荣县土陶
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荣县陶瓷协会
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为其进行品牌咨询服务,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请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荣县土陶
产地限定范围为
四川省荣县
现辖行政区域并参照
荣县土陶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办法
产地范围为准,核心产区包括:
来牟镇、铁厂镇和长山镇等。

第七条
 
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
四川省荣县
现辖行政区域。申请主体注册地为
四川省荣县
,且无行政处罚、无违法记录、无失信记录,注册时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至少
6
个月以上,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八条
 
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应承诺生产制品原料应出自
荣县
现辖行政区域内的泥料注册单位,制作工艺应符合
荣县土陶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办法
相关要求。

第九条
 
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制品应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类
 
荣县土陶
》(
T/RXTCXH 01-2024
,如属于与食品接触的制品还应符合《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1-2016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陶瓷制品》(
GB4806.4-2016
)等标准规定,标准更新时自动适用新标准。

第十条
 
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制品应通过
荣县陶瓷协会
认可并经该协会备案的溯源检测。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主体,可申请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依据
荣县土陶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办法
的要求,向
荣县陶瓷协会
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经实地考察及抽样检测后,由
荣县陶瓷协会
30
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完成后符合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
、双方签订《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申请领取《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
、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并在公众平台发布;

4
、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

商标权维持与法律保护。包括:支付商标续展、维权诉讼等法律费用,以及对市场上非
荣县产土陶
冒用
荣县土陶
标志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等相关的支出。

质量监督与检测。包括:组织对授权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成品质量进行抽检和审核等。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土陶
泥料和成品进行理化指标检测。

行业标准制定与推广。包括:修订和完善《
荣县土陶
地方
标准或团体标准;开展技术培训,推广传统工艺和现代标准化生产。

品牌宣传与市场推广。包括: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展会;宣传
荣县土陶
的文化价值和地理标志保护意义。

公共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
土陶
泥料生产单位溯源系统,记录加工流程等信息;维护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数据库和授权企业公示平台。

第十三条
 
 “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1
年,若无其他情况,自动延期
1
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可向
荣县陶瓷协会
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
、依法在其制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
、依法对使用商标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品牌推广;

3
、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4
、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1
、授权使用者必须在
荣县陶瓷协会
审核认可的印刷单位印刷,并且向
荣县陶瓷协会
备案,需按照商标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包装数量进行印刷,不得加印;

2
、印制和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严格按照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志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3
、授权使用者可在制品包装上使用证明商标和自有商标;

4
、授权印刷单位应建立印刷及使用台账,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
、维护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不得擅自超类别使用注册;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样式;

2
、接受
荣县陶瓷协会
对制品和商标使用的监督与抽查;

3
、应在包装显著位置展示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
、通过网络销售的,必须在制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5
、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使用台账,确保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
、对印刷的包装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确保不挪用、不流失,不得私自印制、转让、出售、馈赠包装,必须接受
荣县陶瓷协会
对其包装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

7
、使用者必须按规定向
荣县陶瓷协会
缴纳管理费;

8
、使用有效期届满后应立刻停止使用商标;

9
、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章
 “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七条
 
荣县陶瓷协会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
、负责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办法
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
、对商标的使用者和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溯源检测、商标印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
、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5
、开展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如违反本
办法
荣县陶瓷协会
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提前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荣县陶瓷协会
荣县土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并依法办理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办法
荣县陶瓷协会
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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